欢迎访问河南电工学习网
在线报名
热门城市: 郑州 开封 洛阳 安阳 鹤壁 濮阳 新乡 焦作 许昌 漯河 三门峡 商丘 周口 驻马店 南阳 信阳 平顶山 济源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动态 > 政策法规 >
这篇文章,99%的电工看完后都收藏了
发布时间:2020-06-18  浏览:    作者:河南电工学习网
  电工属于特殊工种
  
  必须熟练掌握正规的
  
  电工操作技术、电气安全技术
  
  近年来多起职工触电引发事故
  
  谁来承担责任
  
  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问题
  
  电线插头
  
  案例回顾
  
  2018年7月24日上午,天津某酒店内发生一起事故,原告员工张某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天津市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以下简称和平区安监局)接报后于当日下午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拍摄现场照片,于次日组织两名执法人员及三名相关电气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津和)安监管勘〔2018〕02号《勘验笔录》。
  
  7月27日,和平区安监局向被告提交津和安监管字[2018]12号《区安监局关于成立天津某酒店“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的请示》。
  
  8月2日,被告作出和平政函[2018]9号《关于同意成立天津某酒店“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检察院、公安和平分局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和平区安监局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8月10日,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编号:津天永[2018]病理鉴字第162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符合因电击死亡”。
  
  9月21日,和平区安监局向被告提交津和安监管字[2018]16号《区安监局关于天津某酒店“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申请延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9月30日,被告作出《关于同意天津某酒店“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申请延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和平区安监局于11月2日向被告提交津和安监管字〔2018〕22号《区安全监管局关于报审<北京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并附《北京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了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情况,工程来源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伤害情况及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及分析,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应吸取的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u=189495266,3874832096&fm=26&gp=0.jpg
  
  事故原因分析
  
  (一)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死者张某作为防水作业人员,在勘察漏水点位过程中,为了能够进一步将身体探入走廊天花板内,没有认真观察周边环境,对天花板内金属穿线管承受能力判断失误,拉拽过程中,致金属穿线管与接线盒脱扣(该处曾经脱扣,后被恢复),脱扣的线管锐利边缘与管内电线发生剪切,致电线外皮被破坏,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二)该防水工程公司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防水公司作为酒店防水施工作业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即安排工人上岗作业,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造成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漠,没有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进行认真勘察,随意拉扯穿线管路,野蛮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防水工程公司员工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其责任不予追究。
  
  (二)防水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体责任。建议由和平区安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20万元的罚款,并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酒店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后其主要负责人刘军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认定为事故漏报。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和平区安监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军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2018年11月6日,被告作出和平政函[2018]19号《关于同意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主要内容为:“你单位《关于报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津和安监管字[2018]2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事故调查组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请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检查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安全生产。”
  
  1.撤销和平区政府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和平政函[2018]19号《批复》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涉案事故调查报告已在和平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再查明,原天津市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涉本案的职权现由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行使。
  
  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生产行政批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告和平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了批复成立事故调查组、批复延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申请、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验检查、司法鉴定结论、对各方相关人员所作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被告于2018年11月2日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于11月6日作出和平政函[2018]19号《批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本案中,各方对涉案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张某和原告的责任认定是否适当,认定事实是否清楚;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是否合法,被告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主张涉案事故调查报告未查清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酒店方造成检查口位置线管脱扣,导致张某触电死亡,酒店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被告和平区政府提交了现场照片、有三名受邀电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同在事故现场的原告员工郝理仪、李海文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原告虽主张事故发生前存在线管脱扣漏电情况,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不能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故被告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原告员工张某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案中,原告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8月3日接受事故调查组询问中陈述其公司对员工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以口头教育为主,其事后提交的《防水工安全教育记录》《安全交底记录》上员工李某、郝某的签名笔迹与该二人在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询问笔录上的签名笔迹明显不同,该二人在此后亦未再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故事故调查组结合上述情况及原告员工张某事发时行为,认定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具备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被告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原告对事故的发生负主体责任并无不当。原告的前述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主张事故调查组无专业司法鉴定人员,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事故性质为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和平区政府于2018年8月2日批复由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上述法律并未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有司法鉴定人员。本案中,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检察院、公安和平分局单位人员组成,并且由三名电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勘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程序违法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和平区政府作出的和平政函[2018]19号《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原告的主张理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
  
  二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考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一百零九条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第九条一款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九条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返回首页
在线预约
拨打电话
在线咨询